发布日期:2019-12-04 发布者:李闯律师 点击:次
1993年陈XX与他人签订《换地协议》,并经永福镇石洪村民委员会同意,陈XX已经取得本案讼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陈XX互换后取得的耕地在部分用于建设莲心水泥大桥和防洪堤及建房后,在剩余土地上种植树木。2002年开始易XX在陈XX位于永福镇石洪村下溪心三角大坵靠近公路边和莲心水泥大桥桥头的土地上在墟天的时候暂放一些竹木,可是,一经堆放,就越堆越多,占用陈XX的土地面积也越来越大,陈XX要求石洪村委会出面干涉,劝易XX搬掉在上诉人土地上所堆放的竹木类商品,但易XX坚决不搬。陈丰传律师接受陈XX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陈XX向法院起诉。陈丰传律师综合运用相关证据材料,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了陈XX要求易XX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将侵占的位于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下溪心三角大坵面积约120平方米的土地归还陈XX,并赔偿陈XX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陈XX的合法权益。陈XX与易XX物权保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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