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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严厉打击12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2020-03-02 发布者:李闯律师 点击:

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郑州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简称《通告》),将对拒不合作强制阻隔医治、假造和传达虚伪信息、哄抬物价打乱市场秩序等12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通告》称,依据相关规定,在郑州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属于其他部分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分处理。

一、以成心逃避、歹意阻挠、暴力抵抗等方式拒不合作防疫、检疫、强制阻隔、阻隔医治的;

二、假造虚伪信息或明知是假造的虚伪信息而传达,制作恐慌、打乱社会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式冠状病毒,成心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状况与别人接触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以及假冒药品的;

五、存在哄抬物价、假冒伪劣、奇货可居等行为严峻打乱市场秩序的;

六、未依照要求处置含新式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达致使疫情加剧的;

七、以暴力要挟方法阻止参加疫情防控的作业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八、不合法收购、运送、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以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施行欺诈行为的;

十、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议、指令的;

十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使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伪宣扬的;

十二、施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打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作业的。

期望社会各界同舟共济,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作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活跃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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