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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攻: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郑州律师事务所讲解诈骗常见方法

发布日期:2019-12-26 发布者:李闯律师 点击: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咱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
 
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现在有些同学出去做兼职、家教等,就可能会遇上这种情况。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多以社会上的“能人、名流”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商人、气功大师等,抬高自己身价,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以遇到某种祸害急需别人帮助的身份进行诈骗,从目前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事实上,这种诈骗手段大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识破。
 
5、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
 
此类骗子极为狡猾,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以曾许诺的利益予以兑现,让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后,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让你在绝对信任和不知不觉中蒙受重大的损失,此类诈骗计划周密、发现不易,危害性较大。
诈骗
题中的欺骗罪的判刑问题,主要还是根据所采用的犯罪的手段,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来量刑的。也不仅是欺骗罪,其他任何的刑事罪名的量刑不是单纯的根据罪名就能决定得了的。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欺骗罪,如果能够如数退赃的话,这是有很大的机会争取到从轻判决的结果的。
 
针对商事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争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需要考虑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依据,主要参照合同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具体确定计算范围;
 
◉在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中需要扣除应当由当事人一方承担的义务、成本、风险、过失等;
 
◉对损失可否预见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当事人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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