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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可得利益损失扣减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9-12-26 发布者:李闯律师 点击: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可得利益损失扣减的认定
 
1、应扣除取得该可得利益应支出的成本及应承担的商业风险
 
再审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傅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傅家屯居委会)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大宽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宽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202号。
 
就傅家屯居委会因违反案涉《租赁合同》应向大宽公司承担的损失赔偿额问题,一方面,尽管大宽公司的损失可以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应扣除大宽公司取得该可得利益应支出的成本及承租人利用承租房产经营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就此而言,原审法院既支持了大宽公司诉请的地上建筑物损失,又支持了剩余租赁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而未查明并扣除剩余租赁期间应支出的成本,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2、当事人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扣除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价值
 
六盘水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三地质大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终45号。
 
从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一一三地质大队获得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是以其承担正常工期交房前的拆迁安置费用、将土地使用权登记至银辉房开公司名下等为对价。因此,在案涉土地使用权归还一一三地质大队,对案涉商铺、住宅、地下停车场以市场价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若由银辉房开公司按协议约定的合作回报分配方式赔偿一一三地质大队的可得利益损失,则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予扣除。
 
3、可得利益应扣除当事人一方获得可得利益应投入的成本及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应主动通过其行为避免损失扩大的部分
 
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90号。
 
天骜公司应证明其实际所完成前期投入的具体成本价值,天骜公司的可得利益还应扣除其获得可得利益应投入的成本及天骜公司在康帅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应主动通过其行为避免损失扩大的部分。基于天骜公司已经实际完成的前期市场调查、项目策划、项目定位等工作情况,结合天骜公司的实际工作成本以及当地的市场状况,酌情决定康帅公司的赔偿数额100万元。
 
4、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也有责任,因而对因此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青岛澳联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96号。
 
澳联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补救履行《销售确认书》,这是导致损失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澳联公司应对该实际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因澳联公司对于《产品购销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也有责任,因而对因此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系生产利润损失,应当考虑成本、税收、销售费用、固定资产摊销等因素。
 
元亮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96号。
 
元亮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4128.6万元,系因皓天公司根本违约而导致其所蒙受的生产利润损失。诉讼中皓天公司虽然不同意元亮公司的上述计算方法,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故法院对元亮公司单台设备的制作成本予以采信。但法院同时注意到,元亮公司关于可得利益的估算并未考虑税收、销售费用、固定资产摊销等因素,法院将酌情予以扣除。
 
四、合同纠纷可得利益损失可否预见的认定
 
1、当事人一方对该行业交易中的惯常做法及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处理方法是熟知并依此操作,可作为认定订约时合理预见损失范围的参照因素。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肇源新龙顺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88号。
 
本案买卖合同于2010年9月5日签订,虽然新龙公司在缔约时对于合同的交易价格明知,不存在无法预见之情形,但对交易价格之预见并不等同于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预见。该合同条款虽不能约束本案华锐公司与新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可表明华锐公司作为此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对该行业交易中的惯常做法及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处理方法是熟知并依此操作的,可作为认定新龙公司在同日与华锐公司订约时合理预见损失范围的参照因素。
 
2、当事人一方并非恶意违约并且在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失范围的情况下,显然无法预见到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巨额损失。
 
甘肃宏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临洮苯日钦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再330号。
 
本案中,虽然因宏大公司向南一灰池排水导致北一灰池积水,影响了苯日钦牡公司采挖粉煤灰,给苯日钦牡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对于宏大公司而言,向南一灰池排水仅仅是未意识到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非恶意违约;并且在双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失范围的情况下,宏大公司收取的合同价款为600万元,显然无法预见到诉讼中苯日钦牡公司所主张的巨额损失。
 
3、在案涉合同签订至诉讼过程中,合同标的物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超出了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
 
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终254号。
 
在案涉《粗铜委托加工合同》签订至诉讼过程中,有色金属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粗铜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超出了捷力和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参考双方各自过错责任,对捷力和公司迟延返铜造成损失的赔偿及违约责任予以调整,属依法酌情减轻捷力和公司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因合同没有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应当限于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和预料的。
 
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良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45号。
 
仅就建设工程范围来看,良晨公司独自开发的规模及市场销售行情与《合作开发协议书》签订时相比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是双方在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时无法预见和预料的。《合作开发协议书》中约定城镇公司付出的全部投资额即“工程投资:7500万元”,是双方约定和当时可预见的投资价额。因合同没有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应当限于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内容。将良晨公司实际投资开发、建设产生的成本、利润为基础用于计算本案违约金既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5、不需要继续投入任何经营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经营利润,超出了合同的履行利益和对方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
 
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67号。
 
数源公司如果要在未来获得经营利润,不能仅靠租赁合同的继续有效,还需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等成本。数源公司要求三维公司赔偿其全部经营利润亏损,将使数源公司在不需要继续投入任何经营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经营利润,超出了合同的履行利益和三维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
 
6、当事人在合同中已对合作费用、违约金的计算等进行了明确,亦未超出法律条款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范围,可以认定对违反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能够预见。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一源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申5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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