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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事务所价格违法行为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2-26 发布者:李闯律师 点击:

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原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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